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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引导木材防腐行业健康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二)本准入条件所称木材防腐包括木材防腐剂和防腐木材。
二、建设条件和产业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木材防腐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林业规划等。
(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学校、居民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以及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需要保护的区域内,严禁新建和扩建木材防腐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木材防腐项目,达不到本准入条件的,应限期整改或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退出。
(三)新建木材防腐剂生产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产业集聚区。除生产自主开发的高效低毒环保型木材防腐剂新品种外,原则上不再新增木材防腐剂生产企业。鼓励现有木材防腐剂生产企业开展联合重组,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和自主核心技术的木材防腐剂生产企业发展。
(四)鼓励新建防腐木材加工项目进入原木产地、口岸、木材流通集散地或消费地周边具有化学污染物治理条件的产业集聚区。
三、规模、工艺及装备
(一)新建和改扩建木材防腐剂生产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2000吨/年;新建防腐木材加工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立方米/年。
(二)防腐木材加工项目应采用加压法生产工艺,遵守GB22280《防腐木材生产规范》。
(三)生产车间应进行防渗漏、防腐蚀处理。配套建设挡水墙和集液池。集液池容积应不低于料液贮罐总容积的2倍。
(四)配套建设集水池。无遮盖区域以及从处理后木材楞场流出的雨水应进入集水池,符合排放标准的可直接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进入污水池,经治理达标后再排放。
(五)配备原材料、生产过程检测以及产品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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